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西民一初字第1490号
原告王娟,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颀,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萌,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尚德智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戢 弘,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朕,职务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娜,职务该公司职员
案由:返还纠纷
原告诉称,2011年8月12号原告在被告处报名参加会计培训,并交纳培训费1180元。2011男8月14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考试报名费50元,然,至2011年10月12日被告未为原告办理报名手续,致使原告为能参加本年度11月份的会计资格考试。至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1180元;2、被告返还原告报名费50元;3、被告偿还原告误工费及查询费374.80元;4、被告赔偿原告工资损失2500元;5、被告支付原告公证费940元;6、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70.9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表示被告确实与原告订立过培训协议,但原告未向被告提出报名参加考试事宜,为此同意与原告进行和解。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天津尚德智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娟培训费、误工费、查询费、公证费等各项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元(已当庭给付);
二、 双方无其他任何纠葛;
三、原告王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尚德智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单 庆 欣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