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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原告林斗云,女,汉族,现住北辰区。
委托代理人杨颀,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伟,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区
被告张卫国,男,汉族,天津市口腔医院医生,住北辰区
被告孔小英,女,汉族,现住住北辰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第三人天津市美洁雅义齿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增产道容彩里56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职务经理。
    原告称:2009年5月6日16时左右,被告吕伟驾驶轿车沿勤俭道由南向北行使,行至本市红桥区丁字沽零号路交口时,遇被告孔小英骑电动自行车附载原告林斗云沿丁字沽零号路由东向西行使。被告吕伟未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保证安全,用其所驾轿车前部撞到被告孔小英所骑电动自行车左侧,造成林斗云受伤。交通队认定被告吕伟与孔小英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斗云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被告孔小英所骑电动车是原告丈夫姜成的,原告当时是去理发并与被告孔小英为火锅店购买物品,因原告不会骑电动车,所以找丈夫姜成借车,由被告孔小英驮带去办事,被告孔小英是大海火锅店老板娘,因此被告孔小英作为雇主应承担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吕伟与孔小英承担同等责任,所以其二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因被告吕伟在交通队所作的询问笔录中有陈述:张卫国是我的经理张磊的父亲,张磊告诉我今天上午出去办事,让我驾驶张卫国的车去等。所以认定第三人天津市美洁雅义齿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伟有雇佣关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卫国作为车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孔小英辩称原告作为成年人让我骑车驮带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吕伟辩称跟美洁雅义齿有限公司没有雇佣关系,事故是在办私事过程中发生的,与第三人美洁雅义齿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张卫国辩称不认可吕伟是第三人美洁雅义齿有限公司的雇工。
      事发后原告至天津市第二五四医院、天津市环湖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内开放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左胫骨折等症,经伤残鉴定符合颅脑损伤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符合完全护理依赖。
     该案中,保险公司先于执行120000用于原告治疗,剩余损失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吕伟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故被告吕伟应向原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吕伟驾驶的是被告张卫国的车辆,故在吕伟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卫国在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与被告孔小英均为成年人,都应知道电动车不允许驮带成年人,因此在这一环节中双方均存在过错;被告作为骑车人未尽到拒绝驮带的义务,因此被告孔小英的过错要稍微大于原告,故承担25%的责任,剩余15%的民事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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