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内黄津隆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书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颀,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被告北安时代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占利,董事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06年3月15日,乙方原告内黄津隆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甲方被告北京北安时代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施工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包天津空港加工区内的快捷酒店电气、给排水安装工程,工程造价360万元,甲方派驻工程师为王恩博。2010年2月12日,王恩博出具证明,称从施工队工程款中提取备用金两次共计7万元。同日,原被告签署工程结算单,内容显示结算金额360万元。原告称其按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已经交付使用,工程款总额367万元,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751968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751968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自2006年9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经询,原、被告均同意通过调解解决此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被告北京北安时代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内黄津隆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七十五万一千九百六十八元,原告内黄津隆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北京北安时代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七十二万元。
二、被告北京北安时代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前给付原告内黄津隆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七十万元、于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原告内黄津隆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二万元。
三、若被告北京北安时代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二项约定的期限给付相应的工程款,则应在上述付款日期到期之次日按欠款总额人民币七十五万一千九百六十八元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延期支付的利息(自2006年9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给付原告内黄津隆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已缴纳的诉讼费人民币五千八百一十元。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一十元,由原告内黄津隆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珍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