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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交通事故案例

原告孙善礼
委托代理人杨颀,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建林,彭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代表人薛福星,经理
事件经过:2008年5月25日16时30分,被告彭建林驾驶“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经大港油田创新路自东向西行使至创新路采油九队路段时,该车前部把原告撞伤,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港支队石油大队认定,被告彭建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大港油田总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原告为颈椎损伤、肠挫伤、头皮裂伤、胸壁挫伤,花去医疗费77295.04元,被告仅支付7300元,现原告仍需继续住院治疗,被告拒绝支付医疗费,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9995.04元、误工费8643.3元、护理费11181.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交通费1248元、食宿费3930元,共计98197.78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经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华北石油营业二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孙善礼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5986元、护理费854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25126元;
二、被告彭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孙善礼医疗费69995.04元、误工费5986元、护理费8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192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90241.04元。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0元医疗费、5986元误工费、8540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被告彭亮还应赔偿原告孙善礼65115.04元;
三、驳回原告孙善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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