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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20〕22号
发布日期:2020-12-29
生效日期:202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2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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